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编号:320217033000项设定,本案违法行为属于“未办理前期手续,开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情形,裁量幅度为“对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8%以上2%以下罚款”“对个人: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9%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金湖新起点休闲娱乐会所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9%的罚款,即:柒仟陆佰元整(¥7600.00);2、对项目负责人王建处单位罚款数额8.5%的罚款,即:陆佰肆拾陆元整(¥6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