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取名《斩妖除魔》,法院认定侵犯《除魔》商标权

   2025-07-22 kongyu670
核心提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诉侵权游戏上使用“斩妖除魔”四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被诉侵权游戏上使用“斩妖除魔”四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首先要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可见,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关键在于相关标识的使用是否为了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起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游戏使用“斩妖除魔”标识系用于表示该游戏软件商品的提供者和在线游戏服务的提供者,相关公众亦是通过该标识来区分游戏的商品和服务来源,虽然是游戏名称,但实质发挥了识别来源的作用,而且B公司将该标识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可进一步佐证其系将该标识作为商标来使用的意图。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游戏上使用“斩妖除魔”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A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A公司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和服务包括“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和“提供在线游戏”服务,被诉侵权游戏属于同一种商品和服务。被诉侵权商标“斩妖除魔”完整包含A公司注册商标“除魔”二字,“斩妖除魔”整体未能形成可有效区分的其他含义,两者构成近似商标。A公司的《除魔》系列游戏经二十多年的运营,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两者在同一种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A公司“除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B公司抗辩认为“斩妖除魔”商标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故其使用“斩妖除魔”作为游戏名称具备合法合理基础。经法院查明,虽然“斩妖除魔”商标曾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但A公司已经就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1年11月作出裁定书宣告“斩妖除魔”商标无效,该裁定书已生效。故B公司、C公司在“斩妖除魔”商标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斩妖除魔”作为游戏名称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B公司、C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分析,B公司为被诉侵权游戏的著作权人和运营单位,C公司为被诉侵权游戏的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运营者,两者共同在同一种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了被诉侵权商标,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A公司主张B公司、C公司在网站及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但A公司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对A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B公司、C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被诉侵权游戏在部分平台的运营收益,但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游戏仍在其他渠道运营,B公司、C公司因侵权行为仍有其他收益无法查明,故本案A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B公司、C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


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B公司、C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B公司、C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除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B公司、C公司向A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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