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一文学创作者以著作权侵权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北京掌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文公司)诉至法院一事,在网上引起较大反响。尽管7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但被告提出的通过修改电脑时间可以改变创作时间以及原告无法提供其创作早于涉案作品发表时间的答辩,均给文学创作者带来了不小震动。在互联网时代,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值得每一个创作者深思。
无意间发现一网络小说酷似自己以前作品
一纸诉状将百度网讯、掌文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37岁的小贾是河南信阳人,平时酷爱文学创作,2010年由亲戚介绍,从老家来到西安打工,后来一直在西安生活。去年上半年,他无意间发现网上的一部小说,竟然与自己十多年前创作的文学作品《爱在一道墙之外》非常相似。
“我在2009年到2011年左右,写了一篇《爱在一道墙之外》的小说,2014年发表在江山文学网上,在2023年6月正式发表在河南省的一个刊物上,名为《无尽夏》;去年1月3日,我在公交车上,用百度搜“管傲雪”(其作品的一个角色)三字,偶然发现有部小说里的角色也叫管傲雪,就点进去看了一下,发现不只是这一个角色,其他角色居然也和我小说中的角色同名,唯独把我小说中女主角徐端丽改成了秋小艾、徐妈妈改成了秋妈妈……”
小贾说,该小说的前42章与其创作的小说《无尽夏》第2章至第17章,无论在角色上还是情节上,均基本一致。他意识到自己被侵权了,通过搜索网页,他发现大大小小有七十余家网站刊载了这部小说,其中较晚上架的网站在2022年。
由于不知对方作者的真实姓名及住址,小贾考虑到该小说在百度小说网中标明是正版,而百度披露的信息显示是掌文公司提供的上传作品,为了维护权益,一纸诉状将百度网讯、掌文公司告上法庭,以掌文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使用费,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以百度网讯有责任审查上传的作品是否为独立创作或有无侵犯别人著作权,却未履行审查义务,擅自将侵犯原告著作权作品以插入广告、开通会员和付费阅读等形式在百度小说和百度阅读等平台进行长期大量传播,应对掌文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掌文公司赔偿其作品著作权及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212648.69元(后有变更);同时,判令被告百度网讯公司承担删除、下架侵权作品,以及掌文公司在其官网首页显眼处和中国青年报头版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等。
一审判决两公司不构成侵权
原告表示要上诉,准备作品创作时间的新证据
对小贾的指控,被告掌文公司称,北京掌文经南京数娱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内容合作协议》续约协议,授权被告享有涉案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根据南京数娱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作品内容完成于原告作品内容完成之前,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和构成侵权。
百度网讯则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爱在一道墙之外》的创作完成时间是在2012年12月24日,且无法证明被诉作品对《爱在一道墙之外》有抄袭、改编或其他侵权行为。并指出,文件的创建时间或者修改时间,是可以修改的,只需要修改电脑中的日期和时间,就可以使电脑中的文件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变更为电脑中修改后的日期和时间。而原告提供的最初创作是从一个已经损坏的、无法读取的U盘中让第三方通过技术方式恢复后导出的,因此无法认定其创作完成于原告所说的2012年12月24日;另外,《爱在一道墙之外》第一章首次发表是2014年12月12日,2015年1月21日发表第七章(也是最后一章),在此之前没有任何已发表的证据。而被诉作品首次发表时间是2013年5月12日,远早于《爱在一道墙之外》,时间上不存在被诉作品抄袭《爱在一道墙之外》的可能。尤其被诉作品的作者王某与原告并不认识,原告也承认没有把作品《爱在一道墙之外》发给过王某,因此王某在创作并发表被诉作品时不存在接触《爱在一道墙之外》的可能性。相反,存在《爱在一道墙之外》抄袭被诉作品的可能性。因此,由于本案不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创作证据为U盘存储文件,但原告明确表示该U盘被损坏后数据经过恢复,故该院无法确认恢复后数据的真实性;而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又晚于涉案作品的发表时间(2013年5月12日),因此无法确认原告是其主张的权利作品的作者。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贾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这一结果,小贾表示要上诉,并称目前正在准备新的、可以向法庭证明其作品创作时间的有力证据。
多数网络文学平台每年有80%以上的作品被盗版创
作者合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至关重要
目前,文学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盗版问题严重、侵权成本低、维权难度大等多重难题。有资料显示,当前网文IP市场规模已逼近3000亿元,但版权纠纷年增37%,多数网络文学平台每年有80%以上的作品被盗版,其中82.6%的网络作家深受盗版侵害。
例如,上半年火爆的网剧《漂白》被指抄袭《南方都市报》同名深度报道,虽然原著编剧辩称“事实消息无著作权”,但报社已发律师函维权;而法律界认定深度报道因叙事结构、采访取舍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受到了较高的关注。还有一位大学生因不满某小说的结局,并通过续写、发布续集吸引了大量读者,被原著版权方索赔13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大学生支付3万元并公开道歉。此外,小说《诟病》被孟某改编创作出美术图片后,未获原著授权但进行作品登记,后被告易某销售了同款图片,经法院判决,认定孟某的图片因独创性表达享有著作权,故判易某赔偿2200元,但由于二创未获得原作品授权,因此保护受限。
在互联网时代,文学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盗版技术化、侵权隐蔽化、维权成本高等多重挑战,因此,如何保护自身的著作权,是一件需要重视的事。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当下的互联网时代,合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至关重要。创作者进行创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在作品完成后,可向国家版权局或相关机构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取版权证书。这是权利归属的有力证明,能有效防止他人抢先注册,也有助于商业合作及授权;二是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利用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作品被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时间戳服务已得到法律认可,加盖时间戳的数据电文可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可及时申请时间戳以证明作品创作时间;三是保留原始创作证据:创作过程中,保存好纸质手稿、创作大纲、思路图纸、胶卷底片等原始资料,这些可证明作品来源、创作过程和作者身份。同时,可利用时间戳服务,为作品提供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四是明确标注版权声明:发布作品时,在显著位置标注版权声明,如“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等,表明自己对作品的权利主张,提醒他人尊重版权;五是选择合适发布平台:优先选择管理规范、重视版权的平台发布作品。此类平台通常有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和用户自律措施,能降低作品被侵权风险,且在发生侵权时,可提供一定的维权支持;六是定期监测侵权行为:借助专业的网络监测工具或人工定期搜索,查看是否有未经授权使用自己作品的情况。一旦发现侵权,及时通过截图、保存链接等方式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留足证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