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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检:进一步提升“减假暂”监督规范化水平】
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特别是发挥巡回检察“利剑”作用,针对2024年专项巡回检察发现的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履职存在的问题持续督促整改,对发现的徇私舞弊“减假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滥用职权、虐待被监管人等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跟踪督办。(来源:央视新闻)
【国咨说】
此次机制完善具有三重法律价值:其一,通过"派驻+巡回+科技"三维监督模式,有效破解传统派驻检察的监督惰性,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动态监督的要求;其二,重点督办徇私舞弊"减假暂"等职务犯罪线索,彰显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的法治态度;其三,科技手段的运用可提升监督精准度,建议建立刑罚执行数据共享平台,形成全流程可追溯的监督闭环。
【多地清退不合规小贷公司】
在严监管与行业变革的大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正加速“洗牌”。今年以来,北京、云南、湖南、内蒙古、深圳等多地纷纷发布相关公告,取消了一批不合规小贷公司的经营资格。其中,“僵尸类”“失联类”公司成清理重点。根据央行报告,截至2025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081家,较2024年底缩减了176家;贷款余额7366亿元,一季度减少183亿元。(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咨说】
此举体现金融监管的"穿透式监管"原则。依据《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及《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清理"僵尸类""失联类"机构可有效遏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等乱象。建议监管部门建立动态分类评级制度,对合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形成"奖优罚劣"的市场环境,同时提醒消费者通过银保监会官网核验机构资质。
【国内热点】
【甘肃:233名幼儿血铅异常,8人被刑拘】
7月8日,甘肃天水市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天水市麦积区培心幼儿园幼儿血铅异常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通报称,经公安机关侦查,褐石培心幼儿园园长、法定代表人朱某琳,投资人李某芳,要求该园后厨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彩绘颜料,稀释后用于部分食品制作。根据血铅标准认定,血铅异常233人、正常18人。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另外2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来源:中国青年网)
【国咨说】
本案凸显食品安全犯罪中"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双重追责逻辑。根据《刑法》第144条,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如铅化合物)即构成犯罪既遂。涉案人员被刑拘体现"最严食品安全监管"导向。建议受害者家属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提起民事赔偿,并推动建立校园食品供应商准入白名单制度,从源头防范风险。
【国际热点】
【美国:与Healthline达成155万美元隐私和解协议】
日前,美国加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宣布与健康资讯平台Healthline Media达成155万美元的和解协议。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反《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在用户明确选择退出跟踪后,仍通过网页cookie向第三方共享个人数据,并存在隐私声明误导行为。除罚款外,和解协议要求该公司彻底整改隐私政策,建立透明的用户告知机制,严格执行退出请求处理流程,并确保所有第三方数据共享合同符合CCPA标准。(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国咨说】
本案为跨国企业数据合规提供重要镜鉴。依据CCPA规定,消费者享有"选择退出"数据共享的权利,企业需建立清晰的技术实现路径。155万美元和解金虽低于《加州隐私权法案》(CPRA)规定的7500美元/人赔偿上限,但整改要求(如隐私政策透明化)更具长效价值。建议中资出海企业建立"隐私设计"机制,将数据合规嵌入产品开发全流程。
【媒体评论】
【媒体:该为学生暑期兼职撑起“遮阳伞”】
高中毕业生暑期打工,原本值得提倡。一则增加收入,减轻家里经济负担,培养自食其力的能力;二则能增长见识,为以后择校择专业、求职找工作提供参考。然而,暑期工陷阱频现,不仅学生权益受损,也扰乱正规就业市场,进而让社会诚信系统蒙受污点。由于暑期工与企业没有签约,所以兼职踩坑之后,往往难以维权。学生打暑期工要多留个心眼,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尽可能留下书面证明、聊天记录,敢于维权;面对“躺赢”工作,更要保持清醒意识,擦亮眼睛。暑期工不该是“待宰的羔羊”。期待监管部门加强暑期劳务市场管理,为学生暑期兼职撑起“遮阳伞”,有效化解暑期工的伤“薪”事。(来源:澎湃新闻、北京日报客户端)
【国咨说】
暑期工权益保护需构建"预防+救济"双轨机制:建议教育部门联合人社局发布《暑期兼职指导手册》,明确工资标准、工时上限等核心条款;针对未签书面合同情形,可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六类证据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建议设立"暑期工维权快速通道",简化仲裁流程。
【学者观点】
【林洹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人工智能活动为规范对象的人工智能法应遵从科技法与应用法双重定位】
采用何种路径规范人工智能活动,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问题。风险管理进路存在风险评估与分类困难、放任损害发生等问题,并非人工智能立法的当然选择。与以往科技活动不同,人工智能活动既属于专精科技活动,又具有赋能科技活动属性。以人工智能活动为规范对象的人工智能法不应以单一理论为指导,而应遵从科技法与应用法双重定位。科技法定位下的《人工智能法》应尊重科技自主,将科技伦理内化于人工智能研发活动中,同时打破制度壁垒,设计促进型规则,助力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应用法定位下的《人工智能法》则应关注科技赋能场景导致的功能异化现象,一方面借助抽象的权利义务工具,尤其是通过规定新型权利,构建弹性的规范框架,回应不同应用场景中的价值序列差异;另一方面应推行实验主义治理,通过监管沙箱、授权性立法等设计,动态调整监管策略,满足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活动的灵活治理需求。(来源:《中国法学》2024年第5期《论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路径》)
【国咨说】
该观点突破传统"风险防控"单一维度,契合技术发展规律。从立法技术角度,建议采用"基础性立法+场景化细则"模式:在《人工智能法》中确立发展原则、责任主体等框架条款,同步制定自动驾驶、医疗AI等专项法规。实验主义治理理念可借鉴欧盟《AI法案》的"沙盒监管"机制,在特定区域允许技术试错,同时建立动态风险评估体系,实现监管灵活性与法律确定性的平衡。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律师李芝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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