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恋爱分手后要求返还赠予财物的纠纷。在5个月恋爱期间,男方小王(化名)为女方小李(化名)代付网购300余次,总计3万元。法院认定该行为超出正常恋爱赠予范畴,判决小李返还1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小李在恋爱期间频繁发送商品链接要求小王代付,存在单日10次、单月60次的异常消费情况。虽每笔金额多为几十至几百元,但累计数额远超小王的经济能力和一般恋爱赠予的范畴。
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日常小额赠予通常无需返还,但高频、大额代付实为附结婚条件的特殊赠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双方收入、消费水平等,最终酌定小李返还部分款项。现在,双方均已服判息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晓静提醒:男女双方发展恋爱关系,应提倡正常婚恋观,双方应真心诚意,相互付出。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注意以下几点:要量力而行地进行消费,在大额支出时注意留下凭证,警惕对方借恋爱之机谋取利益。
(来源:淄博日报 高青县人民法院)
编辑:朱朱